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杜绝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院内医药代表接待行为,根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来访管理制度》,现将医药代表院内来访接待管理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后勤管理等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推介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执行。
二、接待时间
工作日
三、接待地点
原则上定在门诊五楼会议室。
四、接待人员
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工作人员在场,由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1人,相关业务科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参加,并邀请医院纪委全程监督。
五、接待管理流程
(一)备案登记。医药代表应于每年到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填写后发至医院纪检监察邮箱(qyy_jjs@126.com)并电话告知纪检监察室(电话:028-26060653)及时查收,由纪检监察室分配给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敦促进一步完善(备案号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备案资料提交的时间先后统一编制),一式两份,一份呈报至院纪监室备案,另一份由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存档备查,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并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资料确保真实、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1.医药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
2.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5.加盖企业公章的诚信廉洁承诺书(见附件3-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6.载有医药代表本人照片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二)预约登记。医药代表经备案同意后可在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发至医院纪检监察邮箱(qyy_jjs@126.com)并电话告知纪检监察室(电话:028-26060653)及时查收,由纪检监察室分配给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可通过电话或到现场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填写《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
(三)接待登记。接到医药代表预约,主办(接待)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在征询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同时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并报院纪委备案。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需征求医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回复。接待当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资料确保真实、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1.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2. 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3. 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有关要求
(一) 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二)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
(三)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或递交资料不全的医药代表一律不接待。
(四)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业务交流等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经主办(接待)业务科室、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纪监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医院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院工作人员。
(六)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医疗机构内“进销存”等信息。
(七)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八)接待医药代表坚持“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三有”规定;主办或协办(接待)业务科室、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确保在不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前提下,结合医院/部门/科室实际进行接待。
(九)监督举报方式(院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28-26060653),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同时由医院负责人约谈涉事人员所在企业负责人,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药代表,医院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由医院负责人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并全院通报批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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